(1926年10月8日)
(一)凡镇威军各军团,不得占用学校与商店,惟恐商人失业、学生失学。(二)凡军官士兵等,无公事外出时,不得私带手枪。(三)无论官长士兵等,无票不得乘坐火车,以维持路局收入。(四)非官长不得负武装带,以免威吓商民。(五)驻外县各军,不得随处索取给养。(六)各处驻军,不得干涉司法行政各事。以上各条各军必须严行遵守,倘敢故违,定必严行惩办。
(天津《大公报》,1926年10月9日,第7版)
张学良文集(1.2)/毕万闻主编.-北京:新华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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