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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轩-难忘的两件事
2022-01-03 10:28:21  来源:西安事变数据库  点击:  复制链接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杨明轩同志接任《光明日报》社社长。从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到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杨明轩同志以民盟中央副主席、代主席、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的身份兼任《光明日报》社的社长。这期间,我在《光明日报》社工作,得以亲聆杨明轩同志的教诲,受益匪浅,其中有两件事,至今不能忘怀。

  约在一九六二年初,杨明轩同志将李建彤同志写的长篇小说《刘志丹》书稿交给我,嘱咐可选几章在《光明日报》发表。我和文艺部的同志商量,先选发《渭华起义》一节,因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其他的章节再未选登。不久,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刘志丹》一书被指为“利用小说反党”,以后康生利用这本小说,加罪迫害了不少同志。杨老和《光明日报》经手编发《渭华起义》一节的同志也难免受到株连,这时候,杨明轩同志正气凛然,自己主动承担了责任,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保护了我们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为大家所崇敬。

  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我就被当成“革命对象”,除了接受批斗,就是打扫机关的卫生,而且不准我与他人接触。大约是八月的一天,我在打扫楼道、厕所之后歇息,忽然,一位老人跨进了我的黑屋子,我顿时眼睛一亮:杨老来了。原来他是专门来看我的。他凝视着我,问了我的遭遇和家庭、生活等情况,用低沉有力的声调对我说:“要相信党,安心、耐心,实事求是,问题总会弄清楚的。”他的专门来看望和他的一席话,给如同压在冰窖里的我带来了一股强暖流,成为我度过那苦难岁月的精神支柱。

杨明轩/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文史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06

责任编辑:admin 最后更新:2022-01-03 1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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