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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作宾-发动妇女积极参加司法改革运动
2022-01-03 14:33:09  来源:西安事变数据库  点击:  复制链接

  目前,在全国、在甘肃,将展开反对旧法观点、反对旧司法作风的群众性的司法改革运动。这是完全必要而且切合时宜的。就我们所知道的,仅仅在有关妇女的婚姻问题中,由于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所造成的错误和损害已相当严重,如果不彻底地加以肃清,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是不可能的。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材料来看,这种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男尊女卑。我们的婚姻法是要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的。但在有些婚姻案件的判决中,却表现出男尊女卑的旧思想,以致好多婚姻案件的处理发生偏差。我们如果翻看一些婚姻案件的判决书,便会发现一些很刺眼的用语,使人一看就起一种男尊女卑的感觉,好象法律责任完全在女方,而与吃人的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无关似的。如什么“女方不正经”、“不守妇道”、“和人私奔”,等等。但是对于不忠实夫妻关系或虐待妻子的男方,在判决书中却很少发现类似上面指责男方口吻的用语,就好象男子不忠实夫妻关系或虐待妻子的行为,在新社会亦如旧社会一样合法而不该受指责似的,这是何等的不平等!此外,对于离婚后的家庭财产的处理,有些地区的法院不是根据婚姻法上“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这一规定来解决的,而是以片面的观点,认为男方离了老婆,再判带财产,就是“人财两空”,于男方不利。因此,当女方提出带财产问题时,就只判点生活费。如果女方不提出,就干脆不管。据定西分院的不完全统计,一年内全区受理婚姻案件1265起,没有给女方判带财产或生活费的就占90%以上。

  二、不告不理,民刑分家。从好多婚姻案件中也可以看出过去国民党反动法院的所谓“不告不理”、“民刑分家”的危害。有好多司法人员抱着“民不告,官不理”的态度来对待婚姻案件,以致妇女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虐杀妇女的罪犯被放纵逍遥法外。例如,前面所说的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由于妇女受封建婚姻痛苦最深,同时,离婚又要过三关(丈夫婆婆关、区乡干部关、法院关),真是很不容易的事。所以有好多妇女惟恐离婚之不可得,也就不提出带财产的这个要求,以免增加离婚的阻难。也有好多妇女根本就不知道带财产这回事,所以也就提不出这个要求。然而人民法院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机关,即使妇女没有提出带财产的要求,也应该根据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主动予以处理,以免离婚以后的妇女发生生活困难,而增加国家社会的负担。如秦安县一个妇女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后,没有给她解决带财产和生活费的问题,以致女方回娘家后没吃没穿,女方无奈,只得又到法院起诉,要求生活费和衣物,法院这才予以解决。此外,在婚姻刑事案件上也表现出“不告不理、民刑分家”带来的危害。例如皋兰县一个17岁的青年妇女因不堪丈夫、婆婆的残酷虐待,于1951年5月15日跳黄河自杀,当时乡农会和减租工作组就报告法院。但法院干部却说:“她娘家没人管,算了吧。”于是这个虐待妇女以致于死的罪犯被放纵了。又如兰州市法院处理一件因不堪丈夫虐待而请求离婚一案,仅将虐待作为离婚理由,予以判离,对于其夫殴打的罪行部分,由于女方没有提出,司法人员也就以民刑分家的旧思想,未予追究判刑,轻易地放纵了罪犯。

  三、机械的程序观点。直到现在,不少法院还拘泥于“问、记、判”的老一套,不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来解决案件,结果,发生错误,甚至引起命案。静宁县法院处理一对离婚案,本来已经判决离婚,女方来法院催要判决书数次,但该院硬要按着程序传男女两个当事人到堂宣判后,才发判决书,结果,女方在宣判以后回去的路上,被男方杀害了。

  四、坐堂问案的旧衙门作风。人民法院的审判作风是“联系人民、依靠人民、便利人民”的群众路线的作风。可是过去三年来,好多地区法院的工作作风还是过去的坐大堂问案的旧衙门作风,他们办理案件不是联系人民、依靠人民、深入调查来解决问题,只是过一过堂,高高在上的问一问,就凭主观猜想作出判决。因此,往往发生判决脱离实际的错误。如甘谷县城关区一起被兄嫂威胁与丈夫协议离婚案,法院没有深入调查,了解实情,就予以判离。结果,女方被气成疯病。

  五、官无悔判,保持虚假的威信思想。法院有时判错了案子,怕伤自己威信,不进行改判,坚持错误。或者借口将案件推出了事。很明白,这种作法完全违反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的作风。武都县有个妇女,据说因不生育,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而法院不仅错误地判离了,而且连什么财产也没有判给女方,经省上领导同志指出后,法院不仅没有重新改判,反而帮助男方把女方赶出去,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上面仅是我们所了解到的部分材料,可以看出有些司法人员在处理婚姻案件中所表现的旧思想和旧作风是十分严重的。实际上还远远不止这些。必须指出,仅仅上述几个方面的危害就够严重了,大有彻底肃清之必要。同时,这些旧思想和旧作风,在我们区乡干部和妇女干部中也同样存在。有不少区乡干部和部分妇女干部,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看不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特别是看不惯反对封建婚姻,争取婚姻自由的行为。很多区乡干部一看到离婚妇女,就骂人家“不是好货”,在处理时,强迫调解或故意拖延,甚至有的以粗暴野蛮的方式进行非法干涉,用捆绑吊打、开群众斗争会等办法,来达到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有些觉悟不高的妇女干部,不但不为妇女合法权益主持正义,反而从旁帮腔,助长歪风邪气。靖远县一个妇女代表向法院干部说:“你们给某某判离了,许多年轻女人都不安心了,如果我们那个乡的女人都来离,你们怎么办呀!”同时又劝离婚的妇女说:“我们女人总不能嫁两个男人吧!要从一而终!我男人以前差点儿把我打死了,我都没有离!”结果,弄得法院干部没法下台。又如武威县有个妇女严重地遭受虐待,乡妇女代表不但不支持她的正义斗争,反而同乡长一道将她捆绑吊起来,威逼她“你还离婚不?我们把恶霸都镇压了,把你这个死女子还治不了?!”又如玉门昌马区有个妇联主任对一起合理的离婚案件,不但不给妇女撑腰,反而同区武装部长一起率领妇女群众,当众侮辱这个要求离婚的妇女。这是何等的荒唐!所以,正如《人民日报》所指出的:“司法改革运动虽然是以整顿和改造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为主,但是这个运动并不是与国家政权工作的其他部门干部和工作人员没有关系的,恰恰相反,他们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因而反旧法观点的斗争,不应只是司法机关的任务,而应该是国家政权工作的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任务。”我们妇女干部中的旧思想和旧作风,从上述几个实例看,也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旧法观点的司法改革运动同我们妇女工作是紧密相关的,我们必须发动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加这一司法改革运动。 (1952年9月11日)

孙作宾/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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